陕西省直公积金提取办理材料( 二 )


5、在西安地区无自有住房租房自住的,提供下列业务证明材料:
(1)承租西安市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租赁住房合同、租金缴纳票据 。
(2)承租西安市区域内其他住房的,已婚职工提供西安市级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无自有住房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单身职工提供西安市级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无自有住房证明、单身声明 。
【陕西省直公积金提取办理材料】6、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提供下列业务证明材料:
(1)商品房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
公有住房需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 。未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的,提供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及房改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无法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
(2)陕西省各地市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工作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并加盖项目实施单位公章 。
(3)个人实际支付分摊费用的票据 。
7、离休、退休的,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可通过支付宝-市民中心-省直公积金服务模块自助办理提取 。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退休证、退休审批表或退休文件等有效的退休证明 。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外文的应提供经过公证的原件及中文译文材料) 。
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残疾等级1-4级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本人书面声明 。
10、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
(2)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截至提取月份需连续两年年审) 。
11、非西安市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本人书面声明、户籍证明(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未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承诺书 。
1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时应提供去世职工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公证部门出具的确认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有多个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公证书或裁决书中应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人)、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提取申请表 。
去世职工账户余额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不含未结利息),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申请提取时,适用简化办理程序,无需提供确认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但需提供符合规定的关系证明和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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