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个人缴纳的公积金如何提取?( 二 )


第十六条 专用性提取:缴存人申请办理符合专用性管理要求的提取业务,授权成都公积金中心通过互联互通方式可查证提取业务申请信息的,无需填报提取业务相关信息,成都公积金中心及时办结;无法查证的,缴存人应如实填报提取业务相关信息,并对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成都公积金中心予以办结 。如缴存人利用虚假承诺提取住房公积金,将被视为非专用性提取,缴存人应退回已获得的相应利息及缴存补贴,并承担因虚假承诺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
第十七条 非专用性提取:缴存人申请办理不符合专用性管理要求的提取业务,无需填报提取业务相关信息,成都公积金中心及时办结 。
第十八条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办理,应签署《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明、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其与缴存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外的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确定其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证明材料 。
成都公积金中心应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
【成都个人缴纳的公积金如何提取?】第十九条 提取资金应划转至缴存人指定的Ⅰ类储蓄账户 。办理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业务时,提取资金应划转至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指定的Ⅰ类储蓄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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