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二 )


第五章 资金来源及发放程序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纳入预算 , 专款专用 。
第十五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实行分级负担 。省财政根据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具体补贴标准之后的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城区其余部分补助由市财政、区财政各负担50%,其他县市和南岳区财政负担其余部分补助100% 。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补贴资金采取“预拨+结算”的方式下达 。
第十七条 县市区残联每季度填报《衡阳市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人员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提交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根据《汇总表》委托金融机构按季度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 县市区残联根据金融机构反馈的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 , 及时将信息录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基础信息数据库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衡阳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 , 实行市政府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范围和程度,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对实际残疾程度与残疾人证等级明显不符的要及时纠正 。县市区残联对享受重度残疾人补贴人员,要在政府门户网站或电台、报纸等媒体上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 , 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重度残疾人补贴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资金的;
(四)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
第二十一条 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村(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市区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重度残疾人补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的领导,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两项补贴叠加实施,不得将原有的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制度取消或者变相修改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
【衡阳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于2014年年底前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 并于2015年1月底前将首批申报人员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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