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补充办法( 三 )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应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租赁协议及缴纳房租有效凭证(在市区内有多处经营场所的,须选定其中一处作为申报的经营场所);
(五)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工资发放表,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最近3个月申报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不含参加城乡居民养老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对象);
(六)初创小微企业在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材料均采用A4纸,依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
第十三条 申报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开申报 。符合条件的初创小微企业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经营注册地所在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材料申报 。
(二)初审汇总 。各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收到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请后,对初创小微企业注册登记时间、从业人员用工情况、社会保险缴费、补贴金额等进行初审核实,于7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申报材料及汇总表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复核(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长湖街20号北院) 。
(三)复核公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抽查核实后,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户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 。
(四)资金支付 。公示无异议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文通告;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
第四章 初创小微企业商标注册奖补
第十四条 商标注册奖补对象
在市本级及5个城区工商注册登记3年内的初创小微企业依法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地理标志注册、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衡阳市知名商标认定的,可申请商标注册奖补 。
第十五条 商标注册奖补标准:
(一)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认定的,每件奖补20万元;
(二)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注册的,每件奖补20万元;
(三)新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的 , 每件奖补10万元;
(四)新获得衡阳市知名商标的,每件奖补5万元;
(五)同一商标在同一年度 , 获得多项认定的,按最高标准奖补一次 。
第十六条 初创小微企业提出商标注册奖补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衡阳市初创小微企业商标注册奖补申请表》;
(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证明该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上首次使用和连续使用有关材料;
(五)企业生产经营简况和该商标使用情况;
(六)该商标历年来获市级以上奖项的证明;
(七)初创小微企业在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材料均用A4纸,依顺序装订成册 , 一式两份 。
第十七条 申报商标注册奖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符合条件的初创小微企业于每年6月30日前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提交材料进行申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户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 ,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文通告 , 由市财政局将奖补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对初创小微企业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商标注册奖补由各县市参照执行 。
【衡阳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补充办法】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