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 )


第十四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证机构收费的监督管理 , 规范收费行为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执行有效期5年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432号)以及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公证收费规定同时废止 。
附表:湖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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