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申请人认购人才住房签订购房合同后,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账户的,不再向本人继续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 , 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可按规定提取,未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或补差的不再领取 。
(十)本公告的人才住房配售房源户型面积为预测面积,以最终实测面积为准;备案单价以商品预售方案公布的价格为准;开发企业提供的户型图仅供参考,最终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和政府最终审批文件规定为准 。
(十一)具体楼盘项目详情、不利因素、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等跟开发企业约定的事项,请务必在申报前咨询开发企业或前往售楼处详细了解 。
(十二)申报人及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信息,用人单位共担管理服务责任 。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骗取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追回人才住房,并列入人才住房保障政策黑名单,取消个人和单位此后3年的人才住房保障政策资格,情节严重的报送温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涉嫌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
联系电话:区委人才办86966625,区住建局86359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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