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加强残疾人证核发工作监督管理 。
市县两级应当在政府残工委的主导下,建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 , 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纪委、财政、残联及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残疾人证核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研究解决残疾人证核发工作重大问题 。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地残疾人证的核发、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残联应设立和公开监督举报电话与电子邮箱,对实名举报的应及时处理和回复举报人 。
第十一条 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的工作经费、医生及办证员培训费、证件购置费,以及发证和建立残疾人人口数据库所需的电脑、打印机等必要硬件设备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 。
上门评残和办证服务必要工作经费应由县级残联核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纳入预算解决 。
因实名举报或残联要求的残疾评定复核费用,由各级残联商财政部门纳入预算解决 。
第十二条 残疾人证由省残联按照规定统一采购 , 采购费由省财政安排 。县级残联按需免费申领,并做好残疾人证的进、出库登记和管理工作 。
核发残疾人证所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附件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附件6),由县级残联按照固定格式印制,表格内容不得随意添减或更改 。
第十三条 各市(州)残联、卫生计生委、财政等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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