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积金提取材料( 二 )


3.购买政策性住房的: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专用收据 。
4.购买征收安置房:房屋征收安置合同(或协议)、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专用收据 。
5.建造自住住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
6.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出具的旧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
7.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经市住房维修管理部门认证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 C 级或 D 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支付维修费用(或购买建筑材料费用发票) 。
【成都公积金提取材料】8.职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住房贷(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最近三个月还贷明细,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 。有以下情况减少业务证明材料:
(1)借款职工偿还成都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无需提供全部业务证明材料 。
(2)职工贷款购买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或再交易住房,且贷款发放银行已纳入对外公开的《实现联网查询商业贷款信息的银行列表》,无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最近三个月还贷明细 。(职工对联网查询的还贷金额有异议的,需提供最近三个月还贷明细)
(3)2017 年 11 月 1 日后已办理过还贷提取业务的,再次以同一套住房办理提取时,可不再提供购房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再交易住房的为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贷(借)款合同 。
9.租房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
(1)无房职工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及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房证明 。
(2)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
(3)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本条规定的第 1 至 3 项材料,由职工授权成都公积金中心向相关部门联网查询确认的,无需提供 。
10.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材料: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电梯竣工验收报告、每户分摊费用决议、电梯使用登记证、实际支付电梯费用发票或收据 。
11.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材料:
(1)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重大疾病证明或病情诊断书(提取金额超过 3 万元,应同时提供就诊病案)、医院治疗费用发票、医疗保险支付结算表、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亲属关系证明 。
(2)可通过成都市社保部门联网查询确认重大疾病信息的,职工无需提供业务证明材料 。
(3)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 。
12.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提取材料:
民政部门颁发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职工授权成都公积金中心向相关部门能够联网查询确认的,无需提供)
13.离休、退休的提取材料:
(1)提供县级以上社保经办部门出具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凭证或离休、退休证及相关证明办理提取 。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凭本人身份证直接办理提取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且首次领取养老保险金后满 15 个工作日,凭本人身份证办理提取 。(职工授权成都公积金中心向相关部门能够联网查询确认的,无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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