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政府: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表述不够严谨,但不影响结果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11月8日出具行复议决定书南海府行复[2023]563号显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合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本案中,可以证实何某是佛山群志光电有限公司的员工,其是在下班途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突发疾病时并非处于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死亡原因亦非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致,故其不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亦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被申请人据此对何某的死亡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合法有据 。
对于家属述称何某午餐时间内去吃午饭的过程应当视为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南海区人民政府认为 , 虽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合理的休息时间来保障劳动者吃饭的生理需求,但该休息时间并不能视为工作时间;而工作岗位是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履行岗位职责的场所,并不包括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何某是在下班后外出吃午饭的路途中突发疾病死亡 , 其突发疾病的时间处于休息时间,且其已离开工作岗位,不能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 申请人的上述复议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
【35岁男子连上23天班,午休刚出车间4分钟猝死 当地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但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将“何某的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 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记载为“何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表述不够严谨,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处理结果的合法性 。于是维持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如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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