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经二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
自称电梯影响生活
证据不足无法认定
刘某系北京市朝阳区某老旧小区某单元一层业主,其父母常年居住在案涉房屋内 。2018年4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项目确认书(朝阳区)》,确定某经济联合社系该小区增设电梯项目的实施主体 , 该联合社对案涉房屋所在单元全部12户居民进行了民意调查,其中10户居民同意加装电梯 , 刘某及402号的居民不同意 。随后,该联合社在该单元北侧加装了外挂直行电梯,现已投入使用 。
刘某认为,联合社未征得其同意强行加装电梯 , 对其房屋的通风、采光及老年人出行造成影响,遂诉至法院 , 要求拆除已经加装的电梯 。
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 , 加装电梯位置位于楼宇北侧原单元门出口,电梯东、西、北侧均为透明玻璃材质,南侧为电梯门,加装电梯后电梯入口朝西,未对楼宇一层的房屋通风形成遮挡或影响;电梯位于楼宇北侧,且未正对刘某的房屋,难以认定对其房屋采光有影响 , 亦难以认定会产生噪声污染 。加装电梯后,楼门口进出依然顺畅,并不会对老年人出行带来障碍 。此外,刘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案涉电梯影响其房屋的采光、通风及产生噪声污染 。
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
方案更改要求拆除
并无妨碍驳回诉请
苏某、吴某和谌某为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某小区某栋楼某单元业主 。该单元共6层12户 , 苏某、吴某为一层住户 。2021年3月,该单元业主商议增设电梯,除吴某未签字同意外,其余11户业主均同意在本单元出入口前空地增设电梯 。在商议时,谌某等10人同意在单元出入口顶板延伸处设置电梯停靠点供苏某、吴某进出 。
2021年5月,案涉电梯开始施工,根据建筑结构特点,新增电梯与建筑物连接处均为楼梯中间转角平台,业主出停靠点后走半层楼梯方能入户,未在单元出入口顶板延伸处设置停靠点 。
后因案涉电梯实际停靠点设置与原商定方案不一致,苏某、吴某提起诉讼 , 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停止侵害,拆除已违法建设完成的电梯 , 并在保障其加装电梯平等使用权的前提下重新委托设计、申请规划审批及依法加装电梯 。
南靖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案涉房屋增设电梯属于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案涉单元楼共计12户业主,11户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电梯施工中10户业主同意现有电梯设置停靠点的方案,表决程序及建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苏某、吴某在电梯建设前后均需走半层楼梯入户 , 案涉电梯建设并未对其出行构成妨碍,其关于拆除案涉电梯并重新设计、建设的主张未经业主合法表决通过,不予支持,遂驳回其诉讼请求 。
苏某、吴某上诉后,经二审法院调解 , 案涉单元楼业主互相达成谅解,同意按照既有设计、建设方案继续使用电梯 , 苏某、吴某撤回上诉 。
集资安装电梯连廊
化解矛盾共享便利
2020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某老旧小区某栋某单元业主投票决定启动小区加装电梯工作 。除居住二层的王某不同意以及2户业主弃权外 , 其他业主均同意加装电梯 。2020年12月,加装电梯项目准备施工时,王某出面阻挠,并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起诉 , 以楼上14户邻居侵犯其建筑专有部分权利以及通风采光权等为由 , 要求停止电梯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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