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指南( 三 )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
第十二条 借款人自银行放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借款人在每月还款日前将月还款本息足额缴存至还款账户 。
第十三条 借款人可以在贷款发放半年以后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应当向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 。
第十四条 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款的,应在归还当期贷款本息的同时结清全部剩余贷款本金 。
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的,可选择贷款期限不变重新计算月还金额或月还金额不变自动缩短期限两种提前部分还本方式,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以后的月应还本息额 。
借款人提前还款,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不再调整 。
第十五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应及时到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 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用于偿还二手房贷款的还款账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每月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由受委托银行扣划贷款本息 。
第十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二手房贷款本息,造成贷款逾期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
第十八条 受委托银行负责借款人信息的维护及逾期三个月以内的催收工作,担保机构负责抵押物的管理和不良贷款诉讼 。
第十九条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致使公积金中心决定提前终止合同的,担保机构应当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处置抵押物所得用于二手房贷款清偿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高陵、长安、户县、周至、临潼、阎良、蓝田可以根据各自当地房管部门二手房交易政策,在本操作规程上做相应调整 。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原《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规定》(西房金发[2006]10号)废止 。本操作规程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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