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日电动车 新日电动车旗舰店( 二 )


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四条规定,对于向生产者提供有缺陷的零部件,生产者利用该零部件制造的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 , 被侵权人可以选择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民事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主张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的,亦应对零部件具体提供者等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新日公司仅认可车架系其生产制造,主张电瓶并非其生产或安装,对此未提交有效证据,故对新日公司有关其生产制造的电动车电瓶系经销商安装,应由其他电池生产企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法院不予采纳 。
综上,法院认定包括锂电池在内的案涉电动车系新日公司整车生产制造 。鉴于新日公司未能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进行充分举证,原告请求被告新日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对原告选择新日公司承担责任并撤回要求鑫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不持异议 。
【新日电动车 新日电动车旗舰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本案中,有关部门就电动车停放、充电火灾防范等已明确作出规定,原告应知晓电动自行车室内充电所蕴含的火灾风险,但其在电动车使用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及损失的扩大亦应存在一定的过错 。对此,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应适当减轻新日公司的责任 。
最后,原告所主张损失的确定,此部分法院酌情确定;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损失,法院予以确认;被火灾烧毁的房屋及房屋内物品的损失,鉴于现已无法通过鉴定方式对事发时物品价值进行确认,因此结合火灾事故情况,对此部分数额,法院予以酌定 。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
综上所述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 判决如下被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叶某明、熊某群、叶某各项损失共计9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显示,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日股份)是主要从事高端、智能电动自行车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的大型民营股份制上市公司,2017年4月27日,新日股份(股票代码: 603787) 登陆上海主板A股上市 , 成为电动自行车行业首家登陆主板上市的公司 。(来源: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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