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他事项
1.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业等机构及其在职公职人员,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属于本细则的奖励对象 。
2.本细则所指新注册企业为2021年1月1日后新注册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创业类人才项目是指2021年1月1日后由市人才办立项的项目,并在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人才办备案确认引荐人 。
3.本细则由市商务局、市人才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
联系方式:市商务局外国投资管理处 85682301
【常州项目招引引荐人奖励实施细则】备注:该细则为《关于促进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常政办发〔2021〕21号)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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