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细则( 二 )


问:职工医保关系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待遇如何衔接?
答:以职工医保关系从南京转到苏州为例,分两种情况:
无中断缴费情形的,如本月在南京参保缴费,次月开始在苏州参保缴费的,次月开始在苏州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苏州医保部门负责 。
有中断缴费情形的,如本月在南京参保缴费,3个月内换工作后在苏州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员个人可按苏州医保缴费规定补足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后,视作连续参保,对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等医保待遇由苏州医保部门负责;未按规定补足医疗保险费或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的,原则上中断期间的医疗费用不再予以报销 。
问:在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缴费年限能否互认?
答: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流动就业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参保人员,如从南京转到苏州的,苏州医保部门对参保人员在南京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实行互认,并累计计算 。
问: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如有条件,如何转保并享受更高水平的职工医保?
答:通过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与职工医保缴费采取补差或折算的办法,鼓励引导法定劳动年龄段已参加本统筹地区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转换参加职工医保,享受更高水平的医疗保障待遇 。
采取补差办法的,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转保当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筹资标准与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差额,乘以参加本统筹地区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补足差额 。
采取折算办法的,参加本统筹地区居民医保的参保年限(以学生儿童和大学生身份参加居民医保的年限除外),原则上按照每参加1年居民医保折抵3个月职工医保参保年限折算 。经过补差或折算的年限作为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
具体补差或折算标准可由各统筹地区结合本地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筹资水平等因素确定,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具体补差办法确定参保人员的补差数额 。
问: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到达退休年龄时,如果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与医保参保地发生“分离”,如何处理?
答:工作人员举例说明,如老李户籍地在老家盐城,年轻时在苏州、无锡、南京等多个地方打工,分别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保,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规定,应在老家盐城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是,目前在南京参加职工医保 。这种情况,老李在何地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要分两种情况处理:
老李在南京参加职工医保之前,在盐城有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记录的,应将老李的医保关系转移到盐城,并按照盐城关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相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后,在盐城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
老李在南京参加职工医保之前,在盐城没有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记录的,应按照南京关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相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后,在现参保地南京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
问:如何进一步推进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职工医保?
答:医疗保障部门和税务机关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对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和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强化职工医保法定参保约束力 。对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就业人员,通过压实用人单位法定义务,规范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保障就业人员合法权益 。
医保、人社、税务等部门要健全参保登记和缴费信息数据交换共享机制,避免重复参保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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