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军人军官证;
八、军人退出现役的,可以申请在安置地登记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户口,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级以上复、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
(三)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
九、港、澳、台居民经批准来内地定居的,或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国国籍的 , 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入境时所持用的有效证件;
(二)批准定居、入籍的有效证明;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十、考取高校、职业院校的新生,入学时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录取花名册)
(二)迁入人员的户口迁移证(在省内迁移的为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 。
十一、高校、职业院校学生因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父母现户籍地、工作单位所在地、创业地、转入学校所在地 。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毕业证或肄业证或转学通知材料;
(二)户口迁移证(省内迁移的凭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
(三)应届毕业生被本市单位录(聘)用的,还需提交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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