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二 )


 ?。ㄈ┙杩钌昵肴嗽桃荡罘⒎攀?,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青岛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ㄋ模┙杩钌昵肴嗽桃荡罘⒎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
第十条商转公贷款的还贷能力计算公式、账户余额倍数、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和利率按照《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商转公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
 ?。ㄒ唬┙杩钌昵肴讼蛟桃荡钜姓髑笠饧?。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向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需求,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由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银行意见书》 。
 ?。ǘ┙杩钌昵肴讼蚴凶》抗鸸芾碇行纳昵肷套?。已取得《银行意见书》的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原商贷银行出具的《银行意见书》;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签名的商转公贷款申请审批表;
3.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及婚姻状况资料;
4.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
5.个人信用征信报告、个人商业贷款信息查询授权书;
6.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还款能力相关资料;
7.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8.其他必要的借款申请资料 。
 ?。ㄈ┣┒┙杩詈贤炖淼盅旱羌鞘中?。对经审批后准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签订《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商转公贷款专用)》 , 并会同借款申请人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
 ?。ㄋ模┙杩钌昵肴嗽ご孀式?。借款申请人需将原商业贷款余额与商转公贷款额度的差额部分 , 用自有资金预存入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用于结清原商业贷款 。
 ?。ㄎ澹┦凶》抗鸸芾碇行姆⒎糯?。预存资金完备的,由原商业贷款银行通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资金计划安排,将商转公贷款发放至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用于结清原商业贷款 。
 ?。┰桃荡畹盅喝ㄗ⑾?。原商业贷款银行收到商转公贷款后 , 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原商业贷款的全部结清手续及抵押权的注销手续,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结清撤押证明 。
第十二条第十一条的(一)至(四)原则上应当在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的一个还款周期内完成 。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为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每年商转公贷款的总体资金使用规模进行设定,并根据实际情况按月进行动态调控 。当出现流动性风险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采取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行商转公贷款预约申请制、轮候发放制和暂停受理商转公贷款 。
第十四条以下情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作出不予贷款的决定:
 ?。ㄒ唬┰桃荡钏悍课荽嬖诒徊榉狻⒁焉枇⒕幼∪ā⒅馗吹盅旱扔跋斓盅喝ㄊ迪值那樾危?
 ?。ǘ┰桃荡罱杩钊艘牙胍?,经法院判决或裁定、或离婚协议中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名下的,原商贷借款人或配偶都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ㄈ┢渌凶》抗鸸芾碇行纳蟛椋?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或存在贷款风险的情形 。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