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所称的政府购房类住房优惠政策是指:
(1)申请人及配偶享受过政府优惠政策购(建)住房,包括房改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不是以主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享受的除外)、限价商品房和共有产权房等 。
(2)申请人及配偶申领过人才购房补贴,包括人才购房补贴、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等 。
(3)申请人离异或再婚的,原婚姻存续期间享受过的购房类住房优惠政策列入核查范围 。
(七)人才住房政策按照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人才住房配租、人才住房配售、人才租房补贴、人才购房补贴在每项申请审批流程完毕之前不能同时申报 。
(八)申请人已认购人才住房的,不得再申请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及人才住房配租 。符合条件的人才租房补贴在保对象认购人才住房并签订购房合同的,自签订购房合同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人才租房补贴;符合条件的人才住房承租对象认购人才住房并签订购房合同的,自签订购房合同的次月起不再享受配租型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 应及时腾退承租的人才住房 。特殊情况可根据配售人才住房交付情况要求申请租房过渡期,过渡期间租金按全额标准收取 , 过渡期每期不超过12个月 。
(九)申请人认购人才住房签订购房合同后,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账户的,不再向本人继续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 , 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可按规定提?。?未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或补差的不再领取 。
(十)本公告的人才住房配售房源户型面积为预测面积 , 以最终实测面积为准;备案单价以商品预售方案公布的价格为准;开发企业提供的户型图仅供参考,最终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和政府最终审批文件规定为准 。
(十一)具体楼盘项目详情、不利因素、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等跟开发企业约定的事项 , 请务必在申报前咨询开发企业或前往售楼处详细了解 。
(十二)申报人及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信息,用人单位共担管理服务责任 。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骗取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追回人才住房,并列入人才住房保障政策黑名单,取消个人和单位此后3年的人才住房保障政策资格 , 情节严重的报送温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涉嫌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
咨询电话(工作日):区委人才办88538082,区住建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科885105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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