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江阴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 三 )


第十九条电梯安装竣工后,建设者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
第二十条电梯经验收后30日内 , 施工单位应当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单位,并提供不少于一年的免费日常维护保养 。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及监督检验合格后,实施主体应将包括工程前期资料的全套竣工资料送属地镇街核验后存档 。
第二十二条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市市场监管局办理使用登记,未经使用登记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依法予以处罚 。
电梯使用单位应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以及安全使用须知、使用者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应急救援电话(包括96333)等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
第二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保障电梯安全使用 。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明确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维保合同,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 。
第二十四条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加强电梯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行为或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出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相关单位采取措施 , 消除事故隐患 。
第二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定期检验 。
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应停止使用 。
第二十六条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改造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
业主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的相关经费,相关提取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七条有关个人和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加装电梯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鼓励和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项目的小区,加装电梯涉及管线迁改的由政府统一实施、同步推进 。电梯加装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可申请财政资金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另行制定 。
第二十九条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江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澄政规发〔2018〕2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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