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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沧笆褂萌⊥骋坏氖称反右等嗽薄督】抵っ鳌沸畔⒒芾硐低?,确保健康检查相关数据与《健康证明》信息化管理系统和移动端电子《健康证明》管理服务系统实现实时交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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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健康检查项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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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喂δ芗觳?nbsp;, 谷丙转氨酶异常的应当补充检查HAV-IgM、HEV-I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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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夭縳射线摄影检查 。
第十二条 健康检查不合格者 , 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 , 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从事直接接触食品工作而不能出示《健康证明》,而又无法证明持有《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按未取得《健康证明》处罚 。
第十四条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合适的场所上墙公示《健康证明》或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资料 , 以接受监管部门和消费者等的监督 。
第十五条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承担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医疗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 发现连续一个月未上传《健康证明》数据的,予以书面告知;再连续一个月未上传《健康证明》数据的,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全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平台名单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粤食药监规〔2017〕2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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