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 , 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绵阳军人残疾抚恤政策】(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
第三十一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 , 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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