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苏州公租房申请流程】8.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 , 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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