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特定药品处方的开具与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不符;
(五)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特定药品对被保险人所罹患的恶性肿瘤治疗有效;
(六)在中国大陆境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
(七)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
(八)被保险人在参保前如已患恶性肿瘤,并因此导致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特定药品费用,本产品不予赔付(首次投保后发生的恶性肿瘤,在连续投保的续保合同中不受此限),但参保后初次罹患的恶性肿瘤产生的特定药品费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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