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 , 个人负担医疗费在3万元以上的 , 须提供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潍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或付款凭证、能证明职工与患者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其它有效关系证明 。
11、职工纳入民政部门临时困难救助范围的,须提供所在居委会盖章的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复印件及相关损失证明 。
12、职工享受潍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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