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
起付标准
1.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900元 。
2.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 , 且上次住院医疗费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减半;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一级点医疗机构100元
报销比例
总额在5000元及以下的,个人先自付10%
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个人先自付15%
10000元-20000元(含20000元)的,个人先自付20%
20000元-30000元(含30000元)的,个人先自付30%
30000元以上的个人先自付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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