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长沙落户政策有哪些( 二 )


13、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
夫妻一方为已按规定注销了户口的义务兵或上士以下士官,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 。
14、毕业(肄业、转学)生投靠父母落户
高校职院学生因毕业、肄业、退学等原因,可以申请将在校学生户口或托管在就业指导中心、人才服务机构的户口迁入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父母现户籍地 。
15、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落户
军队无军籍的退休退职职工,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安置地 。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以随迁 。安置落户地为城镇的,父母、成年子女(不受婚姻状况等条件限制)也可以随迁 。
16、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
军队干部离退休的,可以申请将户口登记在安置地 。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户口可以随迁 。安置落户地为城镇的,随迁子女不受年龄、婚姻状况等条件限制 。
17、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落户
军人退出现役的,可以申请将户口登记在安置地 。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户口可以随迁 。安置落户地为城镇的,随迁子女不受年龄、婚姻状况等条件限制 。
18、家属随军落户
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19、学生转(升)学落户
高校职院学生因转学原因,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新转入学校所在地,落户在学校学生集体户上 。
20、毕业(肄业、转学)生回原籍落户
高校职院学生因毕业、肄业、退学等原因,可以申请将在校学生户口或托管在就业指导中心、人才服务机构的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
21、高校职院学生录取落户
考取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 。
22、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
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评为优秀农民工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评选推荐地城镇 。
23、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
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城镇 。
24、收养落户
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已登记户口未成年人的,可以申请将被收养人的户口迁入收养人户口所在地 。
25、刑释人员非原籍地落户
以往因被判处徒刑而注销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的人员,因有配偶需到配偶处、未婚需到父母或抚养人处、丧偶或离婚需到子女处、系固定职工需到工作单位处等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可以申请在上述非原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
26、刑释人员回原籍落户
以往因被判处徒刑而注销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
27、其他回原籍落户
自《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后,即2016年2月3日之后将户口由农村地区迁往了城镇地区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我市原籍户口所在地 。
28、其他国(境)外人员定居落户
港、澳、台同胞经批准来内地定居的,或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申请在定居地登记户口 。
29、华侨回国定居落户
华侨回国定居的,可以申请在定居地登记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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