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原文( 二 )


第十条 对被征收人实施最低面积保障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时,应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和 45 平方米之差的补偿价格 。其面积差值部分的补偿价格按照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单价 (不含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补偿) 的 50% 计算 。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实施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违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申领搬迁补助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证明材料,不得伪造证明材料,不得冒领搬迁补助,违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补助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补助款项 。
第十二条 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由区县 (市) 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本办法
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仍按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 〔2016〕 71 号)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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