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曾经在省外缴存、当前在省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 , 可接续计算其在我省内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实际期数 , 并按上述规定核定缴存年限 。
(五)月缴存余额 。月均缴存额=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累加的月缴存额÷实际缴存期数 。其中 , 月均缴存额≥0.15万元的 , 以0.60÷月均缴存额计算;月均缴存额<0.15万元的 , 以固定值4计算 。
(六)贷款类型系数:

职工家庭购买政府主导的、具有政策保障性质的自住住房 , 或者未曾持有过住房的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 , 贷款类型系数提高至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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