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天河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规定( 二 )


第六条 承办者或幼儿园根据本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缴纳承办费 。
第七条 区教育局作为配套幼儿园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按照《天河区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承办者收取承办费,并全额上缴区财政 。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承办费按区教育局委托的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所评估的能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营的金额缴纳,每半年缴纳一次 。
已按照中介机构评估结果为标准缴纳承办费的民办幼儿园,承办期满后续约时,如果全区各类等级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和生均定额补助标准未调整,则承办费不需要重新调整 。如果标准已经调整,则承办费需要重新进行评估,按中介机构所评估的能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营的金额缴纳 。
第八条 幼儿园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收费并公示,严格按照公示后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能抬高收费标准或增设收费项目 。
第九条 在开办期间,配套幼儿园接受物业服务、需缴交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费由幼儿园或承办者承担 。幼儿园或承办者应与物业服务单位就物业服务的项目和缴交物业服务费签订合同并于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将合同报区教育局备案 。
第十条 区教育局根据相关规定对幼儿园进行管理 。
为保障幼儿园运行的连续性,承办者不得无故停办幼儿园 。
幼儿园应每年参加区教育局的年检 。幼儿园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年检或未能通过年检,区教育局有权收回承办权,终止承办协议 。
第十一条 幼儿园要依据相关规定,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积极参加规范化、等级幼儿园评估
第十二条 幼儿园在开办期间,幼儿园及其承办者不得出现如下行为:
(一)出租、出售、抵押、转借配套幼儿园的场地、房屋或设施设备;
(二)损毁配套幼儿园的场地、房屋或设施设备;
(三)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变相转让配套幼儿园的承办权;
(四)未经批准,私自与第三方开展合作办学;
(五)改变配套幼儿园的教学用途;
(六)挪用办学资金,用于其他非教学用途;
(七)违反国家、省、市、区教育、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其他行为;
(八)承办者无故停办幼儿园 。
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区教育局有权收回承办权,终止承办协议,并追究承办者的责任 。
第十三条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园长是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举办者应当足额保障学校日常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和提供其他必要条件,应按照省、市、区及有关部门的规定落实好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幼儿园的安全稳定工作责任未落实和安全隐患未整改的,区教育局有权收回承办权,终止承办协议 。
第十四条 区教育局鼓励幼儿园在承办期内进行等级评估 。幼儿园在最近一次承办期内通过区一级以上等级评估(含复评),在协议期满后可优先续签协议 。未通过区一级以上等级评估(含复评)者,区教育局对其进行专项评估,如达标,可优先续签协议;如未达标,将不予续签协议,区教育局收回其承办权 。
如遇政府因开办公办幼儿园等原因决定收回配套幼儿园的,由双方按承办协议的相关约定处理 。
第十五条 承办协议到期承办者有意续办的,应在协议到期12个月前,向区教育局提出续办申请,区教育局原则上在协议到期前6个月对是否可以续办进行明确 。协议到期时,如双方未续签协议,协议终止 。幼儿园向家长等收取费用的期限不能超过幼儿园承办期 。
承办期限届满时,如出现疫情等特殊情况的,经承办者申请,区教育局批准,承办期可延续最长不超过一年,处理相关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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