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养父母年满30周岁,收养有生父母子女的,被收养人达到上学年龄的,须出具在京上学的学籍卡复印件;
9.养父母年满35周岁,收养有生父母子女的,被收养人达到上学年龄的,须出具在京上学的学籍卡复印件;
10.被收养人全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1.被收养人生父母不得申请投靠子女在京入户的保证;
12.收养外省市福利机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须出具弃婴、儿童进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证明;外省市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簿》和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收养人与福利机构签署的收养协议书;
1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须提供本市司法部门出具的经公证的血亲关系证明书;
14.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的,须提供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裁定;
15.符合收养人条件第9、10条的,须提供死亡证明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经公证的外省市无同等亲属的公证书;
16.派出所承办人对收养子女(共同居住时间、在京上学等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写出调查报告;如发现有出具虚假证明的部门,须向出具虚假证明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同时上报市局;
【条件+材料 北京收养子女落户办理指南】17.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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