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或其他服务费 , 不得拒绝交纳 。业主拒不交纳的 ,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催缴 , 但不得限制或者妨碍其对物业的正常使用 。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 从其约定 , 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 , 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
十一、自备供暖(冷)的小区 , 其采暖(冷)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营单位提出收费方案(政府对供暖补贴的 , 补贴方案应当包括在收费方案内) , 必须经业主大会或者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 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以下简称“参与表决双过半业主”)同意后据实收取 。采暖(冷)期结束后 , 必须向全体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
十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住宅小区 , 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确需调整的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指导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 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下 , 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相关信息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成本变动情况和拟调价方案;就调价方案与业主协商 , 经“参与表决双过半业主”同意后 , 形成业主共同决定 , 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施调整并约定执行 。物业服务等级经物业项目所在区(县)、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后 , 收费标准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十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物业服务及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 。
【西安物业行为规范与监督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贯彻落实、宣传培训等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 制定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政策规定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物业服务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宣传培训 , 加大对物业企业服务质量监督检查 , 将物业企业服务质量纳入物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 。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不实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定进行查处 。第五章附则
十四、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
十五、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 有效期5年 。凡本办法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 , 按本办法执行 。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执行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前 , 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履行调价程序 , 在调价程序履行完毕前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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