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家庭已有一套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且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根据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情况适时调整) , 再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 , 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20% , 贷款利率按照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
家庭已有2套(含)及以上住房的 , 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
(八)贷款次数 。借款人和配偶已经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 , 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 , 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 ,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 , 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
第三次(含)及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
计算家庭或个人公积金贷款次数时 , 按以下四种情形合并计算:
1.本地、异地公积金贷款次数 。
2.夫妻婚前公积金贷款次数 。
3.夫妻婚姻状态存续期间 , 对同一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各计相同的公积金贷款次数 。
4.所购商品房因质量等原因退(换)房的 , 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至退房时已归还 , 且不超过贷款发放之日起一年的 , 不计公积金贷款次数 。
(九)借款人和配偶已经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 , 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 , 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夫妻离异 , 如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 在约定房产归主借款人所有 , 且该笔贷款由主借款人归还 , 原配偶方结清剩余贷款中本人所占份额 , 视为原配偶的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
三、申请材料
借款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应签订《授权书》 。授权受委托银行、公积金中心通过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婚姻登记、公安、社保、税务等部门或通过其他经授权的第三方合法渠道查询、打印、保存、使用个人信用报告、户籍、婚姻状况、不动产登记、抵押、购房合同备案、房产交易缴税、购房证明、社保、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缴存、提取、贷款等信息和相关电子证照 。
经借款人及配偶授权获取的共享信息、电子证照与借款人及配偶实际情况不一致的 , 借款人及配偶应配合公积金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查证 。
(一)身份证明:本人、配偶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居住证原件、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共有权人身份证原件等 。
(二)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原件、离婚证原件、法院判决(调解)离婚文书原件、单身职工在受委托银行亲笔签署的《单身声明书》等 。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证明资料:
1、购房贷款 , 提供经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原件 。购房合同(协议)中房屋地址与不动产登记地址不符的 , 提供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同址证明 。
购买首套房或第二套住房 , 提供开发单位或售房人(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20%的首付款发票、证明 。
2、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 , 借款人在国有土地建造、翻建住房的 ,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和街道(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同意大修的相关材料 。公积金中心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评估造(修)价 。
(四)借款人及配偶、共有权人在受委托银行亲笔签字 , 同意将所购房产抵押作为贷款的担保 , 如不能履行《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性购房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的约定 , 可依法处置抵押物的《共有权人同意抵押承诺书》和在不能履行贷款合同约定 , 处置所购房产时 , 于六个月内自愿无条件迁出的《自行安置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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