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社保转移( 二 )


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 , 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 以及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或在军人退役随迁安置时暂未就业 , 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非户籍所在地时 , 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 , 可在转入地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
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 , 再次跨统筹区流动就业的 , 暂不办理转移归集手续 , 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 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 , 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其中在江苏省内流动就业的 , 也可在流动就业时即申请将临时账户归集至原参保地 。临时账户转移归集时 , 转移资金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在苏州市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 , 不转移资金) , 职工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
6.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的军人退出现役后 , 持军队后勤(联勤、保障)机关开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资金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 , 到资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
7.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 , 因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社会保险关系 , 同一时间段出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重复缴费情况的 , 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 , 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予以清理 , 相应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 其中:养老保险重复缴费部分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实际转移金额的 , 予以接收 , 并于结算年度末结转使用 。
8.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由转出、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联系办理 。全部手续应于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接续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办结 , 并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
9.在苏州大市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时 , 其企业养老、职工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缴费记录一并通过“苏州市社会保险网上转移平台”转移传递 。
10.办妥转移手续后 , 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职工社会保险各险种关系终止 。
11.已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的人员 , 未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正式转移手续 , 又在市区统筹范围内就业并申请续保的 , 应由本人填写《缴费凭证撤销申请表》 , 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申请撤销手续后 , 方可办理续保手续 。
12.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 , 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确定 , 按国办发〔2009〕66号、苏政办发〔2010〕49号文件规定执行 , 所有参保缴费记录应按规定转移并归集至待遇领取地 。在待遇领取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时 , 其已转移接续的参保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均累计计算 。
13.已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 不再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