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二 )


在我市(不含苏州工业园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在外地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向中心各分支机构申请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申办流程如下:
1.提交申请 。
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向中心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
2.出具证明 。
中心各分支机构经办人员根据职工申请,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职工出具缴存证明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
3.返回回执 。
职工到异地办理公积金贷款完结后,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缴存证明回执反馈至我市出具缴存证明的中心分支机构 。
(二)我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次数认定
我市发放的公积金异地贷款及根据我市提供的缴存证明至异地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除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回执证明未予贷款的,均计入我市公积金贷款次数 。
(三)职工或单位协助职工以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失信惩戒 。
八、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6月11日起实施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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