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鼓楼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一览( 二 )


前款具备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规定条件并依法认定后,结合其实际用于营业、非营业的合法建筑面积,分别参照营业用房、非营业用房进行评估,高于其按住宅房屋评估价的差价部分,作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低于的,分别给予不超过住宅房屋评估价8%、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
2、被征收住宅房屋实际经营多年,但因客观原因未领取营业执照,或执照过期、注销及规定期后领取,但未变更不动产权属用途的,如计奖期内搬迁交房,经现场勘查核定后召开专题会审议,确认后停产停业损失参照2010年7月1日前住宅改变用途补偿标准的80%执行 。计奖期后搬迁交房的不予确认 。
三、关于非住宅房屋的规定
1、设备拆移补助费:征收生产用房时,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8%的补偿;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时,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4%的补偿 。对不可搬迁设备或移动后无法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另行补偿 。
特殊设备设施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
征收非住宅房屋,拆除管道煤气、空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宽带网络等补助费参照征收住宅房屋标准补助 。
2、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约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5%的奖励 。
3、货币安置奖励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约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且仅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10%的奖励 。
4、关于征收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的支付比例: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分配比例的,结合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年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支付比例:
(1)不满1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10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
(2)超过1年,不满2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9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10%支付给承租人;
(3)超过2年、不满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8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20%支付给承租人;
(4)超过5年,不满10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6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40%支付给承租人;
(5)超过10年、不满1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5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50%支付给承租人;
(6)超过1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4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60%支付给承租人;
5、关于非住宅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实施 。其中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其房地产评估价格8%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其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于搬迁困难、存在矛盾或停业损失较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结果经区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审议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已选定或者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 。
四、关于住宅补偿托底保障
区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在本市仅有一处合法房产凭证证载的住宅,补偿标准以市政府出台文件为准:
申购征收安置房,且获得的房地产价格不足以购买45平方米征收安置房的,不足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补足,并纳入征收项目成本 。
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项目房源,且获得房地产评估价格低于45万元的,征收补偿款补足至45万元;符合货币安置奖励费有关规定的,在45万元基础上计算货币安置奖励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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