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原文( 三 )


3、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公安部门提供的征收范围公告之日的户籍信息,作为征收补偿和申购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证明 。征收范围公告后变更户籍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也不得作为增加保障性住房面积、套数的依据 。
4、征收项目在征收决定公告后超过180日仍未实施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征收补偿费用 。
5、征收代管房产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区住房保障和房产部门,并办理征收补偿手续 。
6、直管公房承租人购买房屋或者土地的,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免交契税 。
7、征收范围公告后,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申请查询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人员的名下不动产信息、交易信息及住房保障情况的,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信息 。
四、附则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9日起施行,南京市六合区政府2013年11月7日发布的《南京市六合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六政规〔2013〕5号)同时废止 。在此之前已发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