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住宅房屋征收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的,可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提前搬迁奖励费 。仅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另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1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
四、附则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0日起施行,溧水区人民政府2012年7月3日发布的《溧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费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溧政发〔2012〕40号)同时废止 。2017年3月10前已实施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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