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规定
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房屋原用途予以补偿 。但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开始之前和签约期首日起至30日内签约搬迁,且实际经营多年,由于客观原因未领取营业执照、执照过期、注销或在2010年7月1日后领取营业执照的,结合其实际用于营业或非营业的合法建筑面积,分别参照营业用房或非营业用房进行评估,高于其住宅房屋评估价差价部分的80%作为经营性搬迁奖励发放 。超过期限,取消奖励 。
2、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商业性质房屋用于出租经营,合法占有人与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解除合同并结清房租、水、电等费用且在签约期开始之前搬迁交房的,征收单位可给予合法占有人下列补助、奖励:
(1)装修费补助:装修费补助以评估结果为依据 。合法占有人实际装修的,其装修费补助应给予合法占有人;合法占有人与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2)经营性搬迁奖励:参照租赁合同的年租金标准,按3个月的租金给予合法占有人经营性搬迁奖励;无租赁合同的,以同范围、同类型的租赁合同为参照依据,予以搬迁奖励 。
(3)自主搬迁奖励:根据实际经营面积,给予合法占有人一次性自主搬迁奖励,按每平方米300元计算 。
3、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其在签约期开始之前搬迁交房,并自行清退合法占有人后仍有财产需要搬迁的,可根据实际经营面积给予适当搬迁补助费(含设备迁移费),按每平方米100元计算 。
四、附则
【南京秦淮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一览】本规定自2018年8月18日起施行 。2017年3月10日后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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