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鼓楼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原文( 三 )


区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在本市仅有一处合法房产凭证证载的住宅,补偿标准以市政府出台文件为准:
申购征收安置房,且获得的房地产价格不足以购买45平方米征收安置房的,不足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补足,并纳入征收项目成本 。
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项目房源,且获得房地产评估价格低于45万元的,征收补偿款补足至45万元;符合货币安置奖励费有关规定的,在45万元基础上计算货币安置奖励费 。
五、其他规定
1、征收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而形成租赁关系的私有出租房屋,原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而增加的房地产评估价格部分,租赁双方未约定分配比例的,被征收人与原承租人各得50% 。
2、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或者改变用途、结构的房屋调查、认定、处理按市政府318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执行,认定和处理需由区领导召开专题会审议 。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
3、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公安部门提供的征收范围公告之日的户籍信息,作为征收补偿和申购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证明 。征收范围公告后变更户籍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也不得作为增加保障性住房面积、套数的依据 。
4、征收项目在征收决定公告后超过180日仍未实施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征收补偿费用 。
5、征收范围公告后,征收部门申请核查建设登记档案、户籍、婚姻、残疾、未登记房屋确认、住房保障、直管公房确认及变更等情况的,区住建、档案、公安、民政、房改办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办理 。项目所属街道全程参与征收,并做好宣传、维稳和违建拆除工作 。
六、附则
1、本规定由区征收办负责解释,各征收项目依据此规定制定操作细则和流程,区征收办负责审核 。
【南京鼓楼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原文】2、参照宁政规字〔2017〕12号文规定,我区2017年8月1日始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按本规定执行;在此之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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