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借款人)
申请人配偶(借款人配偶)
缴存中心:省直中心 后签约
缴存中心:南京中心 先签约
示例:王先生原先在南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贷了一笔公积金贷款 , 后因工作调整等原因转至省直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 。王先生的配偶在南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 。现在王先生若想通过签订逐月代扣协议 , 每月提取自己的公积金偿还其自己在南京中心的公贷 , 需要由其配偶先向南京中心申请签订委托逐月提取还公贷协议 , 王先生再向省直中心申请签订跨缴存机构委托逐月提取还公贷协议 。
(3)申请人与配偶缴存中心均在省直中心的 , 任一方可先申请签订跨缴存机构委托逐月提取还公贷协议(均可在贷款发放后还款期间内签订) 。
申请人
申请人配偶
缴存中心:省直中心
不限签约顺序
缴存中心:省直中心
不限签约顺序
示例:王先生或其配偶原先在南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贷了一笔公积金贷款 , 后因工作调整等原因改变缴存中心 , 现在王先生夫妇均在省直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 。王先生和其配偶若想通过签订逐月代扣协议 , 每月提取自己的公积金偿还其本人或配偶在南京中心的公贷 , 任一方均可以先向省直中心申请签订跨缴存机构委托逐月提取还公贷协议 。
【江苏省直公积金跨缴存机构委托逐月提取还公贷政策解读】5.签约后 , 每月何时开始执行业务操作?
执行日为每月18日 。申请人跨缴存机构委托逐月提取还公贷协议在当月15日之前签订生效的(当月14日银行日终前录入系统的) , 当月18日执行第一次业务操作;协议在当月15日之后签订生效的(当月14日银行日终后录入系统的) , 次月18日执行第一次业务操作 。
如遇节假日委托提取还贷业务操作日期延后 , 如遇省直中心政策调整 , 以公布的新政策通知为准 。
6.跨缴存机构委托逐月提取还公贷的提取还贷规则是什么?和之前非跨缴存机构的委托逐月提取还公贷规则相比有变化吗?
较之之前的提取还贷规则 , 跨缴存机构委托逐月提取还公贷的规则有以下相同点和不同点:
相同点:
(1)业务操作时账户需满足的条件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留存不少于签订协议时本人缴存账户月缴存额12倍的余额 , 住房补贴账户须保留不少于签订协议时本人缴存账户月缴存额1倍的余额 。以单个账户为单位 , 逐一进行判断 , 满足条件的账户予以办理委托提取还贷;不满足条件的账户 , 不予办理 , 直至该账户满足办理条件为止 。
(2)先提取人和后提取人的提取额度计算方式
先提取人的提取金额在本人当前月缴存额与公积金贷款月应还款额之间取较小值 , 后提取人的提取金额在本人当前月缴存额与扣除先提取人当月实际扣款额的公积金贷款月应还款额之间取较小值 , 月应还款额不足的部分由借款人按月补齐至还款账户 。
不同点:
跨缴存机构委托提取还公贷的提取顺序判断规则较之非跨缴存机构的有所不同 , 具体如下:
①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 , 申请人配偶缴存中心在南京中心的 , 按照先借款人后借款人配偶、先公积金后补贴的顺序 , 逐月进行委托逐月还公贷业务操作 。
申请人(借款人配偶)
申请人配偶(借款人)
缴存中心:省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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