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改革实施方案( 二 )


(四)申报受理流程 。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其申报、审核及组织评审按我省职称评审相关规定执行,具体以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为准 。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分别由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 。其中,相关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权已下放至各设区市的,由各设区市受理高级职称评审申报;具有相关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权的企事业单位可以自主开展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 。
二、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一)明确范围对象 。取得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系列助理级以上职称,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技术技能岗位工作或在我省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符合职业技能评价条件的,可以按照《指导目录》,申请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 。
(二)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职业技能评价标准 。
1.取得本专业助理级职称满1年,可申报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评价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本专业中级职称满1年,或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相应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技师(二级)职业资格评价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本专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满1年,或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相应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评价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
2.具有相应职业(工种)技能等级水平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该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优胜奖以上、江苏技能状元大赛(职工组)或省乡土人才技艺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的专业技术人才,可认定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已具备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可晋升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国家级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专业技术人才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竞赛奖励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
3.具有本专业正高级职称的,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专业技术人才,或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获得者的指导教练(1人),可按照省有关规定申报评审特级技师 。持有国际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照我省有关规定申报认定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或取得相应职称后再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
(三)创新专业技术人才职业技能评价机制 。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注重操作技能考核和实际工作业绩,免于理论知识考试和论文(技术小结)答辩 。评价通过即取得相应等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其余人员经认定已具备低一级职业技能水平的,允许本人调整申报低一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其中,参加准入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四)申报受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应由本人持相关职称证书或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等,根据职业技能评价不同类型向相应单位(机构)提出申请,评价组织按我省职业技能评价相关规定执行 。
1.申请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所在单位具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质的,可由本单位受理 。用人单位可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标准条件,并自主确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方式 。所在单位不具备有关资质的,可由所在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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