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全文( 三 )


购房人擅自改变安居房居住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安居房,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依法注销不动产权证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居房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海南自贸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全文】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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