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的,残疾人证过期、冻结、注销的,残疾人家庭或本人收入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由乡镇(街道)核实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 。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 。
第六章 政策衔接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享受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与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不得重复享受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与养老服务补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看护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民政部门履行牵头统筹职责,负责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政策衔接、制度建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做好资金使用监督等工作;残联组织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反映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定期与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共享残疾人证办理及变更等情况,做好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乡镇(街道)负责补贴申请受理、初审、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
第十七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自2022年起纳入各级民政部门预算,并由各级民政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应当统筹安排财政预算,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所需资金,省级财政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水平、保障对象、补贴标准以及工作绩效等情况予以补助 。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和乡镇(街道)要按照数字化改革要求,统一使用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业务 。加强部门信息共享,省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申领、变更、过期、冻结、注销等信息交换给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应及时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信息交换给省残联 。通过数据监测、比对、分析,建立主动发现机制,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公示制度 。乡镇(街道)要将通过审定的补贴对象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并定期更新补贴对象信息 。各级民政部门每年要将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第二十条 加强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 。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原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停止发放补贴,视情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探索建立容错机制,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免于问责 。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细则或具体规定,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备案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6〕23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浙财社〔2019〕4号)、《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浙残办发〔2020〕9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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