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对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调查处理的人员等情形应当暂缓办理户口迁移,由当地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0年10月18日开始施行,《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永政办发〔2019〕20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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