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对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调查处理的人员等情形,应当暂缓办理户口迁移,由当地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0年11月5日起在龙港市范围内施行 。由龙港市公安局负责制定户口迁移落户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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