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政策 温州文成县户口迁入规定( 三 )


5.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6.落户地证明 。
(五)在县内投资办企业、个人创业并缴纳税款 , 且取得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 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凭下列材料 , 向房产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落户地证明(商业、办公用房不立家庭户 , 可在当地社区集体户落户或者投靠亲友;投靠亲友的 , 提交迁入地房屋权属证明、迁入户户口簿和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3.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的证明;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5.个人完税证明;
6.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
(六)在县内有合法稳定就业的退役军人 , 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凭下列材料 , 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落户地证明;
3.退役证明;
4.合法稳定就业凭证;
5.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
第五章 政策性落户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经核准可办理政策性落户 。
(一)被录用或调入县内的在编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 , 可凭下列材料 , 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落户地证明;
3.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公务员(参公)录用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转任审批表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审核表、流动审批表等(具有其中一项即可);
4.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
(二) 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同意的驻县内部队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 , 可凭下列材料 , 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师(旅)以上军队政治部门出具的批准随军证明;
3.军人工作证;
4.干部或者士官的任命书;
5.结婚证;
6.部队出具的房屋调配证明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7.未成年子女随迁的 , 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
(三)经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引进的运动员 , 可凭下列材料 , 向引进单位集体户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移人为未成年人的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具的同意户口迁移报告;
3.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出具的审核批准意见;
4.集体户户口簿和单位同意集体户落户证明 。
(四)县内生源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 可以申请户口从省内外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回位于县内的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现家庭所在地(其中省外高校学生迁回的 , 需当地派出所同意迁出) , 可凭下列材料 , 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
1.迁移人居民身份证(退学、肄业的凭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迁移证);
2.正常在读的需出具本人申请、学校在读和同意迁出证明(退学、肄业的凭退学文件和肄业证书);
3.迁移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
4.迁入地房屋权属证明、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及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
5.省外高校学生 , 还需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迁移原因为大中专院校在校生迁回 , 不能以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申请迁回)
(五)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 毕业时户口在学生集体户的 , 可凭下列材料 , 向就(创)业地、居住地或原籍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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