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发现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回收拆解企业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
第五十四条 各级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 。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追究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的实施办法,并报商务部备案 。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应当在本细则实施后两年内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重新进行资质认定 。通过资质认定的,换发《资质认定书》;超过两年未通过资质认定的,由原发证部门注销其《资质认定书》 。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涉及本细则有关商务执法职责发生调整的,有关商务执法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相关职责的部门实施 。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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