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理点根据车主提交的有关材料,个人车辆当场审核车主信息并经车主签名确认,单位车辆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车主信息并经车主签名确认,将其中一联(回执联)返还车主作为凭证,其后根据联合审核结果完成资金拨付 。
(二)各部门联合审核 。
1.区公安分局审核淘汰车辆是否属强制报废、自然报废的车辆 。对符合条件的,在《洞头区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中签字并加盖审核章 。
2.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区公安分局的审核意见,审核该车是否属于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 。对符合条件的,在《洞头区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中签字并加盖审核章 。
3.区交运局负责审核车辆实际使用性质,查询全市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数据库,排除实际使用性质为营运的车辆 。对符合条件的,在《洞头区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中签字并加盖审核章 。
4.区财政局负责审核申领人提交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排除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财政供养单位车辆 。对符合条件的,在《洞头区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中签字并加盖审核章 。
5.自车主申请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拨至以车主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 。
6.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由相关部门向申领人作出解释并退还材料 。
洞头区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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