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租赁提取业务生效期间内,每月市公积金中心在转账发起前进行自动审核 。若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将自动终止提取委托,终止当月租赁时间不足15天的,当月不予支付 。
(4)提取转账发起时,如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的,提取转账中止,当月不予支付 。
3、申请人申请补充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的,最晚不得超过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六个月内提交申请 。
申请人的补充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一次性从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账户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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