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二 )


13.建立便利顺畅的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渠道,对审查后的投诉线索,自正式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转办处理 。对无分歧和有分歧欠款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现动态清零 。依法依规将企业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向社会公示 。
14.加强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信用信息共享,实现企业应付账款等信用信息共享,通过信用评价等方式引导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增信 。
15.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不公示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
16.国有企业要将逾期未支付款项情况纳入内部考核和内部财务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等工作范围 。对金额大、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拖欠问题和违规行为,由国资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和追责问责 。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五、加快返还企业保证金等资金
17.在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等过程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通过推广由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组成的便企金融服务平台,建立便捷的电子保函开具渠道,支持企业使用电子保函等形式提交保证金 。
18.在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中,鼓励按照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提交投标保证金,按照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提交履约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退还 。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在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后退还,或转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不按照规定退还的,由行政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19.鼓励发包人按照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
20.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在工程完工后,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并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3个工作日内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退还银行保函正本 。
21.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和采购包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
22.建立一站式诉讼退费机制,设立专项窗口集约一次性办结胜诉退费 。除财政对账、决算期等特殊原因外,人民法院在收到退费申请之日15日内退还 。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法院,辽宁银保监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六、强化政策落实
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强化横向协同、纵向联动,凝聚工作合力,协同解决政策落实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各责任单位要完善工作制度,清单化、项目化、工程化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共同推动中小微企业发展 。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工作,强化责任担当,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中小微企业面临困难和问题的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出台相应举措,切实帮助企业应对困难 。要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评价 。
各项措施由责任单位负责宣传解读、培训指导,保障企业应知尽知 。各责任单位要明确操作流程,推进“免申即享” 。加强政策宣传,开展惠企政策“点对点”精准推送服务,实现由“企业找政策”向“政策找企业”转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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