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三 )


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
保险监管部门支持和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电动自行车相关保险产品,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 。鼓励电动自行车带保险销售 。
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引导、督促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等活动,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
(二)时间节点
2022年5月1日前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提前谋划本部门工作措施,5月1日后,各部门开展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监督电动自行车相关经营单位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确保综合治理效果显著提升 。
(三)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邮政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银保监会保定监管分局,保定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 。
七、稳妥淘汰在用非标电动自行车
(一)职责分工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引导政府、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率先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落实非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制度,引导在用非标电动自行车逐步退出,未按规定领取临时号牌以及过渡期满后仍上路通行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处罚 。
邮政管理、商务、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推进快递、外卖企业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统一设计和采购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专用电动自行车,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 。督促快递、外卖企业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加强行业自律,对从业电动自行车进行严格管理,不得使用非标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 。
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要综合施策,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非标电动自行车,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加快淘汰在用非标电动自行车 。
(二)时间节点
2022年5月1日前,各相关职能部门提前对快递、外卖企业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的电动自行车使用情况进行排查,制定推进方案,5月1日后,经营单位不再使用非标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抓好落实,确保在用非标电动自行车稳妥淘汰 。
(三)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邮政管理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 。
八、加强电动自行车秩序管理
(一)职责分工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秩序进行管理,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时应当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给予口头警告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农村公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路口,设置让行标志、减速标志等标线、标志和设施,优化电动自行车通行条件,科学合理分配路权 。
(二)时间节点
2022年5月1日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谋划各项电动自行车秩序管理相关措施,5月1日后,开展秩序管理,完善交通设施,保障电动自行车安全、畅通、便捷出行 。
(三)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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